上一级军事法院为下一级军事法院的上诉法院。军事法院受理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可以受理其他案件。军事检察院是国家设在军队中的专门人民检察院,同军事法院一样也由三个级别组成,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上级军事检察院领导下级军事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军事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负责对保卫部门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利用职权犯罪的刑事案件直接受理和侦查,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保卫部门、军事法院的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中国军队在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设保卫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国加入的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中国军事司法机关对军人在战时虐待俘虏以及残害、掠夺无辜居民等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中国军队的律师及其法律服务工作按照国家律师制度管理,军队律师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国家律师资格。全军在集团军、师、旅三级部队编制军队律师,现有法律顾问处272个、专职和兼职律师1688人。军队律师担任军队首长和机关的法律顾问,为其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刑事诉讼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接受军队单位和军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军事法制已经成为中国军队教育训练的内容和军队院校教育的课程。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从1986年到2000年,中国军队进行了三次五年普法教育活动。军队各级各类院校都开设法律课程,对学员和军官进行国家法律、军事法规和法律常识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等内容的教育。
裁减军队员额
1997年9月,中国宣布在此后三年内再裁减军队员额50万。至1999年底,裁减员额的任务已圆满完成,体制编制的调整改革也已基本结束。
压缩规模,完成裁减军队员额任务。通过压缩陆军部队规模、调整海空军部队编组、撤销部分装备老旧的部队,改革后勤保障、装备管理体制和院校、训练机构体制编制,撤并军以上机关内设机构等,裁减编制员额50万。其中,陆军精简18.6%,海军精简11.4%,空军精简12.6%,第二炮兵精简2.9%。目前,全军编制人数保持在250万以内。
精简机构,精干军以上领导机关。军以上机关通过调整职能、撤并部门,减少了内设机构和人员。总部和军区、军兵种机关撤并了部分业务部门,业务部门下属的局(处)和编制员额均减少了20%左右。调整后,全军军以上机关共减少1500余个机关部门,军队领导指挥体制进一步趋向精干、灵敏、高效。军队从事经营性生产的290余个生产管理机构和地区性企业管理机构全部撤销或移交地方。
调整编组,优化部队编成结构。陆军野战部队撤销部分集团军军部和师、团,部队编成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的部队,通过淘汰落后装备、调整编组,撤并了一些建制单位。调整后,陆军野战部队在加强合成和小型化、轻型化、多样化方面取得进展;军兵种技术含量较高部队的比例有所提高,结构进一步趋于合理。
改革体制,进一步理顺关系。成立总装备部,调整武器装备管理体制,实现了全军主要武器装备的集中统管,加强了武器装备建设的统一领导和全系统、全寿命管理。调整后勤保障体制,建立了以军区为基础,区域保障与建制保障相结合、统供保障与专供保障相结合的联勤保障体制,使后勤保障向三军一体、集约化保障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改革院校、训练机构体制编制,减少院校数量,扩大单所院校办学规模,提高军官培训层次和调学比例。军队院校开始走上规模化办校、现代化教学、正规化管理、社会化保障的新路子。
思想政治建设
中国军队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各项建设的首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使命是:为打赢未来高技术战争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为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本色和作风提供可靠的政治保证。
中国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着眼于全面提高官兵素质,坚持提高政治素质与培养综合素质相统一,学习先进思想与掌握文化知识相统一,教育引导与实践锻炼相统一,严格纪律约束与提高自控能力相统一,努力培养造就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的全面发展的新一代官兵。为夺取未来战争的胜利,中国军队坚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强大威力,坚持用正确的思想理论教育官兵,坚持用高尚的革命精神激励官兵,坚持用良好的政治环境熏陶官兵,坚持用严格的组织纪律约束官兵,不断增强官兵的思想觉悟、勇敢精神、顽强作风、铁的纪律,增强官兵的现代意识、科技意识、创新意识,全面提高军队战斗力。
中国军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大力发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培养官兵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和自觉的牺牲奉献精神,使官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官兵拥护和支持改革,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调整,坚持勤俭建军,永葆军队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
军事训练
中国军队坚持把军事训练摆在战略地位,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部队。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建设和不断改革,中国军队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比较完善的部队训练和院校教育体系。
九十年代后期,中国军队为适应世界军事领域的深刻变革,以打赢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为目标,积极开展科技练兵,大力加强军事训练改革。在发展创新军事理论方面,深入研究高技术局部战争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军事训练学科建设,不断完善作战训练理论特别是联合作战训练理论,修订并颁布了新一代《战役纲要》、《战斗条令》。在改革训练内容方面,突出新知识、新技能、新装备、新战法的学习和训练,加大训练难度和强度,形成了新的训练内容体系。在改进训练方法和手段方面,积极推进基地化、模拟化、网络化训练,建成了适应不同作战训练要求的合同战术训练基地体系,基本完成了战役、战术模型与武器系统模拟器的联接和各军兵种、各专业模型的互联,推广了分布交互式作战指挥模拟系统、新型装备操作训练模拟器材和计算机辅助训练系统,形成了覆盖全军各大单位和院校的军事训练信息网络。在完善训练管理机制方面,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等训练法规,实施正规化训练,并适应国家、军队改革调整出现的新形势,加强和改进了训练的组织领导与管理。近年来,周密组织实施了兰州、济南、南京、广州等战区诸军兵种联合军事演习,全面提高了官兵综合素质和高技术条件下部队的整体作战能力。
中国军队院校坚持把培养高素质的新型军事人才作为根本目标,着眼二十一世纪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军队院校教育体制。1999年军队院校进行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撤销、合并、改建了部分院校,将原来培养指挥军官和技术军官的两大类院校,调整为培养生长军官和在职军官的两大类院校,并新组建了国防科学技术、信息工程、理工、海军工程和空军工程5所综合大学。在军官培训体制方面,逐步实行军队自己培养和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并举,逐年扩大研究生教育规模,并力争到2010年使生长军官基本接受高等教育。在军官组训方式方面,部分生长军官先在综合院校完成本科学历教育和军事基础训练,再根据即将担任的职务在专业院校完成专业训练;将技术性较强的指挥专业与相应技术专业融合成新专业,对部分军官实行指挥与技术合训;对中级指挥军官实行军政合训,指挥员与参谋人员同校培训,医务和机关政治军官全军统一归口培训。通过调整改革,军队院校的总数减少了约三分之一,院校体制趋向规模化和综合化,军事人才培训层次、质量和效益得到明显提高。
后勤建设
中国军队把后勤建设作为全面提高战斗力、适应现代战争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在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的原则下,努力为军队建设、作战和其他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军队的后勤工作不断发展,已经由单一的陆军后勤发展为诸军兵种合成的军队后勤,由简陋落后的后勤装备发展为拥有现代技术和部分高技术支撑的多样化的后勤装备,由保障一般条件下的军事行动发展为保障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军事行动。
进入九十年代,中国军队后勤着眼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后勤保障需要,加强后勤战备工作。加快应急机动作战部队后勤建设,组建后勤应急机动保障力量,提高后勤应急和综合保障能力。加大战场建设的投入,合理调整战备物资储备规模、布局和结构。坚持科技兴后勤,不断提高后勤保障手段的现代化水平,研制并为部队装备了一批野战、机动、高效的后勤补给、生活保障、医疗救护、快速抢修装备,海上补给、空中加油和第二炮兵机动保障等技术性强的专用后勤装备也有了长足发展。从2000年1月起,中国军队开始实行以军区为基础,区域保障与建制保障相结合、统供保障与专供保障相结合的联勤保障体制,通用物资供应和通用勤务保障由军区统一组织,专用物资供应和专用勤务保障由军兵种按建制系统组织实施。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军队质量建设的需要,中国军队对后勤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从1998年12月起,军队和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军队所办的6000多个企业,大部分自行撤销,其余移交地方。1998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关于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的要求,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颁布了《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并于1998年、1999年分别启动了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近年来,中国军队不断探索并努力实现社会化保障,借助社会力量,利用市场资源,精干担负军事保障职能的机构,提高国防费使用效益。从2000年1月起,在军级以上机关和驻大中城市的军队院校、医院等单位,逐步推行饮食保障、营房保障和商业服务社会化。
武器装备建设
中国军队始终把武器装备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努力实现武器装备的现代化,提高军队防卫作战能力。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坚持以自力更生为主、积极借鉴国外先进军事技术的方针,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建设现代化的军队,为保卫国家的主权与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陆军及通用武器装备基本实现制式化、系列化,提高了火力压制、地面突击、战场机动、战场情报侦察、作战指挥和防护能力,满足了多兵种联合作战的要求。海军在导弹化、立体化、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已具备了近海防御作战能力。空军具备了相当水平的全天候、全天时、全空域作战能力,一批高技术武器装备正在陆续装备部队。第二炮兵已拥有近程、中程、远程和洲际导弹武器系统,并具备快速反应和机动作战能力。
中国军队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机构改革要求,从1998年起,逐步建立了新的武器装备管理体系。中国军队坚持科技强军战略,依靠科技创新加快新型武器装备研制步伐,推动武器装备发展;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适度竞争,逐步完善军事装备订货制度,建立健全科研、订购合同制;逐步实行武器装备全系统、全寿命管理,提高高技术武器装备的质量,控制高技术武器装备的全寿命费用,增强武器装备建设的整体效益;进一步加强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装备工作制度的建设,使武器装备建设适应新的管理体系,走上协调有序、高效运行的轨道。
为适应世界军事的发展和现代战争的特点,中国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将致力于尽快实现军队武器装备由半机械化、机械化向自动化、信息化的转变,使军队掌握尽可能先进的武器装备,确保完成国家赋予军队的神圣使命。
参加国家减灾救灾行动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针对大江大河的水患,部分地区的干旱和风暴潮,铁路、公路沿线的泥石流、滑坡等,中国军队积极参加驻地政府组织的减灾工程建设。近两年来,共参与修建防洪堤2万多公里,水库30多座,防潮坝300多公里,排灌站300余处,其中包括黄河小浪底、长江三峡、淮河流域综合治理、甘肃雨水集流、宁夏防沙治沙等工程,在保障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便于参加救灾行动,军队总部机关、军区、省军区、军分区都派出人员参加国家和地方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工作,协调军地指挥关系,制定减灾救灾措施,建立灾情通报制度,统筹救灾器材物资,并遵循灵活、快速、高效、无误的原则,实施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队都制定有抢险救灾方案,平时进行预演,落实船艇、飞机、车辆等救灾装备和器材,确保一有灾情发生,就能立即出动。近两年来,全军参加抢险救灾100多次,出动官兵50多万人。特别是在1998年长江、嫩江、松花江的抗洪战斗中,全军出动30多万官兵,1.25万台车辆,1170艘舟艇,200多架飞机,抢修加固堤坝1万多公里,堵决口和排除险情1.4万余处,抢救转移遇险群众300多万人,为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作出了突出贡献。在抢险的同时,军队还积极组织救灾赈灾活动,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渡过难关。近两年来,共帮助灾区人民建房4万多间,捐衣被2600余万件,捐赠其他物资价值3000多万元人民币。
军事交往
中国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中国军队遵循军事外交为国家总体外交服务,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积极开展灵活、务实的对外交往,为增进和加强同世界各国军队的互信、友谊和合作,为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作出了不懈努力。
近两年来,中国军队共派出重要团组70多批,访问了60多个国家,接待了来访的外国军队高级代表团160多批。此外,还有150多批中国军队专业团组出访和180多批外军专业团组来访,中外军队进行了友好互利的专业技术交流合作。
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军事关系有了进一步发展。中俄两军的高层交往活跃,双边军事关系发展顺利。中国军队努力促进与东北亚国家军队的关系,对朝鲜半岛乃至东北亚的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同东南亚、南亚及中亚地区国家的军事交往保持了发展势头。与此同时,中国进一步加强了和西亚、非洲、拉美、大洋洲等地区国家及东欧、独联体国家的军事关系,继续向有关发展中国家提供人员培训、装备器材、后勤物资、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援助,并积极拓展新的交往领域。
1999年5月,针对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大使馆的严重事件,中国推迟了中美两军高层交往项目。随着近来两国关系的逐步改善,中美两军开始恢复有关正常交往。2000年1月,中美两国国防部进行了副部长级防务磋商。同年7月,美国国防部部长访华。中国始终重视发展同欧洲国家的军事关系,与有关国家开展和保持了军队高层互访和各层次的军事交往。
近两年来,中国海军舰艇编队对新西兰、澳大利亚、菲律宾、马来西亚、坦桑尼亚、南非等国进行了友好访问。法国、俄罗斯、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比利时、加拿大、土耳其等国海军军舰也先后访华。此外,中国军队还派出了大量专业技术团组赴有关国家考察、参观、培训、研究,也接待了许多外军同类专业技术团组的来访。这些交往涉及科研、学术、军事教育、军事训练、军队管理、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诸多方面。1999年8月,中国军队参加了在克罗地亚举办的第二届世界军人运动会。
中国军队与外军在教育训练方面的合作有了新的发展。近两年来,先后向俄罗斯、德国、法国、英国、巴基斯坦、孟加拉、泰国、科威特等国派出军事留学人员200余名,同时接收了来自亚、非、拉美和欧洲等地区有关国家的近千名军事留学及各类培训人员。
地区安全合作
中国支持在平等参与、协商一致、求同存异、循序渐进的基础上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地区安全对话与合作。中国主张,相互尊重而不是恃强凌弱,相互合作而不是彼此对抗,协商一致而不是强加于人,应该成为亚太地区多边安全对话与合作的方向和特征。中国参加了东盟地区论坛(ARF)、亚洲相互协作与建立信任措施会议(CICA)、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CSCAP)、东北亚合作对话会(NEACD)、中美日三边学术研讨会等多边安全对话合作进程,主张通过这些政府和民间讨论安全问题的重要渠道,增进各国相互了解与信任,促进地区和平与稳定。
东盟地区论坛是目前亚太地区唯一的泛地区官方多边安全对话与合作论坛。中国外交部和国防部代表参加了历届东盟地区论坛外长会议与高官会议,以及在东盟地区论坛框架内的建立信任措施、维和、海上搜救、抢险救灾、预防性外交、不扩散、指导原则等各类官方、非官方会议。近两年来,中国在北京先后主办了在东盟地区论坛框架内的热区卫生与热带病防治军事医学研讨会、中国安全政策培训班、第四届国防院校长会议和军转民合作研讨会。
中国主张东盟地区论坛应继续以建立信任措施为核心,探索新的安全观念和安全方式,支持各方就预防性外交问题进行探讨,并主张应首先就亚太地区预防性外交的概念、定义、原则和范畴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共识。中国积极倡导在东盟地区论坛框架内进行军事医学、军事法学和军转民多边合作,倡议建立东盟地区论坛海洋信息资料中心,鼓励高层军事互访、军舰互访和人员交流,支持抢险救灾合作以及海上航行安全、海洋环保合作等。
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哈萨克斯坦倡导的亚洲相互协作与建立信任措施会议进程,认为会议宗旨与中国的亚洲安全目标基本一致,主张会议在充分考虑亚洲地区特殊性和多样性的基础上稳步发展。
中国于1996年正式加入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并于1997年成立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中国委员会,认真参与理事会的活动。
自1993年东北亚合作对话会成立以来,中国参加了历次会议,并于1996年、1999年先后在北京主办了第四次、第九次东北亚合作对话会全体大会,中国还与其他成员一道推动对话会就东北亚国家合作指导原则达成了一致。
中国与俄罗斯、美国、法国、德国、乌克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及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组织建立了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防务和军控磋商机制。本着维护亚太地区持久和平与稳定的积极意愿,中国国防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官员及学者日益广泛和深入地参与关于亚太安全的各类研讨和相关活动,增进了中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相互了解与信任。
建立信任措施
中国政府一贯重视并积极推进与周边国家建立信任措施,积极倡导按照平等对话、不干涉别国内政、不针对第三国、不威胁和损害他国的安全与稳定的原则,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各种形式的边境协定、协议,维护各方相互同等安全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1996年4月,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五国元首在中国上海举行首次会晤,签署了《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1997年4月,五国元首在莫斯科进行了第二次会晤,签署了《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规定:各方致力于在相互同等安全原则的基础上把部署在各国边境地区的军事力量裁减到与各国间睦邻友好关系相适应的最低水平;重申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谋求单方面的军事优势;各方部署在边境地区的军事力量不进行威胁另一方及损害边境地区安宁与稳定的任何军事活动;裁减和限制在协定适用地理范围内的军事人员数量和主要种类的武器装备及军事技术装备数量。1998年7月和1999年8月,五国在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和吉尔吉斯斯坦比什凯克,分别进行了第三、第四次元首级会晤,并签署了联合声明。2000年7月,五国元首在塔吉克斯坦杜尚别举行第五次会晤,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会晤,会后签署了《杜尚别声明》。声明指出,五国在维护本地区安全与稳定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和积极的作用,各方将致力于使“上海五国”成为五国在各领域开展多边合作的地区机制。五国决定深化在政治、外交、经贸、军事、军技和其他领域的合作,以巩固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并切实落实五国会晤所签署的关于在军事领域加强信任及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的所有条款。五国表示,决不允许利用本国领土从事损害五国中任何一国主权、安全及社会秩序的行为,支持彼此为维护五国国家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社会稳定所作的努力。
2000年3月,五国国防部长在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进行了首次会晤。会后签署的联合公报重申:在照顾各方及近邻地区利益的条件下,发展五国间军事政治领域的关系,开展平等互信的友好合作;这种合作是开放性的,不针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五国强调,坚决反对任何国家以保护民族、宗教利益和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各方声明绝不容忍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坚决反对这些势力在本国领土上从事针对别国的任何活动,并将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打击,以维护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五国同意进一步研究加强军事领域信任措施的可能性,加强边防部门间的合作,联合打击各种跨国犯罪行为;共同举行预防危险军事活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分子、抢险救灾等方面的联合演练,交流维和经验和在维和行动中相互协作。
1995年8月,中国国防部与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签署了《中俄边防合作协议》,规定:双方开展边防合作,致力于把中俄国界建成和平、安宁和友好的边界;交换有助于边防合作的信息;协调有效守卫国界和维持其秩序的措施;预防在国界地区发生意外事件和冲突的情况;采取协调措施制止在国界地区发生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搜查、扣留和及时移交对方越境者及其交通工具与财物;交流组织和实施守卫国界的经验;在提供和使用守卫国界的技术器材方面相互援助等。
1999年11月,中国国防部与蒙古国边防军管理局签署了《中蒙边防合作协议》,规定:双方开展边防合作,致力于保持中蒙边界的和平与稳定;交换有助于维护边界地区正常秩序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交流守卫管理边界和维护其正常秩序的措施与经验;预防在边界地区发生意外事件和纠纷;制止通过边界非法偷运武器、贩毒、走私、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边界代表机构合作,协商处理边境事件,协助寻找并及时移交对方越境人员及其交通工具、财物和越境牲畜;通报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自然灾害、流行病和疫情,采取措施防止其越界等。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边防部队忠实地履行条约、协议的规定,积极发展与邻国相应部门的交往与合作,通过建立通报协商机制、边防会谈、会晤机制等,及时处理边界事务,共同打击边境地区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随着多种信任措施的逐渐建立和落实,各种边界纠纷和事件的发生数量明显减少,边界地区的正常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和保持,和平友好的边界氛围逐步形成。
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依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首要责任。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贯致力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重视并支持联合国在《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指导下,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为使联合国维和行动取得成功并健康发展,联合国维和行动应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维和行动应事先征得当事国同意、严守中立以及除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力;应坚持以斡旋、调解、谈判等和平手段解决争端,不应动辄采取强制行动,不能实行双重标准,不能借联合国之名进行军事干涉;应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在条件不成熟时实施维和行动,更不应使之成为冲突一方,偏离维和的根本方向。
中国本着上述精神积极参加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方面的活动。至今为止,中国已先后向“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UNTSO)、“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UNIKOM)、“联合国柬埔寨临时权力机构”(UNTAC)、“联合国西撒哈拉公民投票特派团”(MINURSO)、“联合国莫桑比克行动”(ONUMOZ)、“联合国利比里亚观察团”(UNOMIL)、“联合国塞拉利昂观察团”(UNOMSIL)和“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UNAMSIL)等多项联合国维和行动派出军事观察员、军事联络官和军事顾问共522人次,派出工程兵部队两批800人次。
目前,中国仍有38名军事观察员分别在“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联合国西撒哈拉公民投票特派团”和“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4个任务区执行任务。2000年1月,应联合国请求,中国政府向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派遣了15名民事警察。这是中国首次派遣民事警察执行联合国维和任务。此外,中国政府仍继续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待命安排。
为支持联合国完成《联合国宪章》赋予的使命,中国共有4人在各项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牺牲,数十人负伤。
近年来,国际军控与裁军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消极事态。冷战结束后一度出现的良好裁军势头受到损害,国际社会防扩散和推动裁军进程的努力受到严重挑战,并将面临新一轮军备竞赛的危险,前景令人担忧。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军控与裁军问题,致力于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的健康发展。中国政府认为,公正、合理的军控与裁军努力,有助于国际形势的缓和,是维护世界和平、增进各国安全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少数国家以军控与裁军为手段削弱他国,增强自身军事优势,谋求地区和世界霸权。
核武器和导弹防御问题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并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中国自拥有核武器的第一天起就郑重声明,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此后又明确承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2000年5月,中国同其他四个核武器国家共同发表联合声明,宣布所拥有的核武器不瞄准任何国家。
中国积极支持有关国家在自愿基础上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并承诺向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提供积极和消极安全保证。1999年7月,中国同东盟就《东南亚无核区条约》议定书案文达成一致,并在五个核武器国家中率先承诺签署修改后的议定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作为最具普遍性的国际军控条约,为防止核武器扩散、实现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努力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中国支持巩固和加强国际核不扩散体制、忠实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义务的立场不会改变。1998年12月,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署了旨在加强保障监督体系有效性的附加议定书,承诺向国际原子能机构申报与无核武器国家进行核合作的有关情况。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是国际核裁军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作为条约的首批签约国,中国正积极参与条约组织筹委会工作,认真落实国内各项履约准备。作为一个核武器国家,中国政府十分清楚自己在条约生效问题上所承担的责任,因此,尽管近两年来出现了印巴核试验和美国参议院拒绝批约等消极事态,中国政府仍致力于尽早批准条约。目前,中国政府已完成了必要的准备工作,并已将条约正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中国对谈判缔结“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条约”(简称“禁产条约”)历来持积极态度。中国政府认为,条约谈判的进展与国际和平与安全形势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美国大力发展并着眼于部署反导武器和外空武器,美俄仍拥有足以毁灭世界多次的庞大核武库的情况下,继续核裁军和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应该是比“禁产条约”谈判更为优先的多边军控议题。因此,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不应只强调“禁产条约”谈判,而忽视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和核裁军问题,应该对三项议题予以同等重视,平衡地开展实质性工作。
《限制反弹道导弹条约》(简称《反导条约》)对于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推动核裁军、促进国际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美国不顾《反导条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社会的反对,加速发展国家导弹防御系统。美国此举将打破全球战略平衡,严重阻碍核裁军进程和国际防扩散努力,威胁世界和平与地区稳定,甚至会引发新一轮的军备竞赛。中国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第五十四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多数通过了中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共同提出的维护和遵守《反导条约》决议,呼吁条约缔约国不部署旨在保护国家全境的反导系统,支持国际社会作出进一步努力,捍卫条约的不可侵犯性和完整性。决议体现了国际社会反对美国发展和部署反导系统、维护《反导条约》的意志。2000年7月18日,中俄两国元首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反导问题的联合声明》,其中强调《反导条约》仍是全球战略稳定与国际安全的基石,是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和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关键性国际协议框架的基础。以某些国家的所谓导弹威胁作为要求修改《反导条约》的借口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修改《反导条约》的文本内容,即是破坏这一条约,必将引发一系列消极后果。主张修改这一条约的国家必将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在当前战略形势下,维护《反导条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美国政府应当认真倾听国际社会的呼声,停止发展和部署破坏全球战略稳定的反导系统。
美国和日本联合研发战区导弹防御系统,并计划在东亚地区部署这种系统,将使美日军事同盟的整体攻防水平提高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也远远超出了日本的防卫需要,这将引起地区军备竞赛,不利于亚太地区的安全与稳定。中国对此表示严重关切。
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向台湾提供战区导弹防御系统、部件、技术或援助,坚决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形式把台湾纳入其战区导弹防御系统。
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问题
中国不拥有化学武器,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作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忠实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按时、完整地递交了初始宣布和年度宣布,接受了公约组织的多次核查,参加了该组织的各次执行理事会会议和缔约国大会。中国还积极支持公约组织的工作,曾数次与该组织合办视察员培训班、研讨会等。1998年6月,中国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又对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控制清单增加了10种化学品。
中国政府认为,公约生效三年以来,执行情况总体是积极的,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公约普遍性不足,个别缔约国以国内立法的方式对公约变相保留,一些缔约国化学武器销毁工作进展缓慢等。这些问题应尽早得到纠正和解决。
中国在历史上曾是化学武器的受害国,领土上至今还遗留着侵华日军遗弃的大量化学武器。这些化学武器严重威胁着当地人民的生命安全,也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1999年7月,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方在备忘录中明确承认了遗弃化学武器的事实,并承诺认真履行销毁责任和义务。中方希望日方能够切实按照备忘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尽早启动实质性销毁工作。
中国不拥有生物武器,历史上曾遭受生物武器的伤害。中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生物武器,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发展、生产、研制和储存生物武器,也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方式扩散此种武器及其技术。作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缔约国,中国认真、全面地履行了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并逐年向联合国报告与《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有关的建立信任措施方面的资料和情况。
中国支持全面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有效性的工作。早在加入公约时,中国就指出了公约缺乏核查机制的不足。中国认为,为了加强公约有效性,应该建立必要的核查机制。但考虑到生物武器和生物技术的复杂性,核查机制的建立必须遵循合理、公正和可行的原则。为了确保缔约国正当的安全和商业利益不受损害,应该制定具体措施防止核查权利的滥用。还应制定具体措施促进缔约国之间为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而进行的生物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这将有助于提高公约及未来议定书的普遍性。
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
中国坚决反对外空军备竞赛,主张对外空的探索和利用应完全服务于促进各国的经济、科学和文化的发展,造福全人类。
防止外空武器化和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主要目标是禁止在外空试验、部署、使用武器和武器系统及其部件。目前,单方面谋取外空军事和战略优势,乃至控制外空的企图、计划和行动不仅确实存在,并且有新的发展。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有关消极事态发展,是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现实和紧迫的问题。
多年以来,国际社会出于和平利用外空、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目的,已经缔结了一些规范各国在空间活动的多边或双边国际法律文书。但是,它们没有反映当前最先进的航天技术发展情况,因而都未能起到有效防止外空武器化或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作用。中国认为,在新的世纪防止外空武器化、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最为直接、有效的办法是在严格遵守现有适用于外空的双边和多边协定的基础上,谈判缔结新的国际法律文书。
第五十四届联合国大会再次以压倒多数通过了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决议。决议强调,谈判缔结一项或多项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国际协定,仍是裁军谈判会议外空特委会的首要任务。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应在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应立即重新设立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特委会,谈判缔结一项旨在防止外空武器化和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新的国际法律文书。
杀伤人员地雷问题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杀伤人员地雷误伤平民的问题。自1998年批准《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新修订的“地雷议定书”以来,中国政府和军队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并已停止出口不符合议定书规定的杀伤人员地雷。1999年10月,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履行该议定书的国家报告。
在限制地雷的同时,中国政府及时清除雷患,在国内和国际扫雷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从1992年初到1999年8月,中国政府先后在中越边境中国一侧进行了两次大规模扫雷行动,共排除各种地雷和爆炸物220多万枚,销毁废弃弹药700余吨,完成扫雷面积300多平方公里,打通边贸通道和口岸290多个,恢复弃耕地、弃荒牧场和山林6万公顷,消除了边境冲突遗留地雷对当地平民的威胁。此外,中国政府还根据议定书有关技术合作与援助的要求,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通过向联合国扫雷自愿信托基金捐款和向雷患严重国家赠送扫雷器材等形式,进行国际扫雷援助。1998年,中国向联合国扫雷自愿信托基金捐款10万美元用于波黑扫雷。1999年10月和2000年5月,中国与联合国合作举办了两期国际扫雷培训班,对来自波黑、柬埔寨、纳米比亚、安哥拉、莫桑比克、埃塞俄比亚、卢旺达7个雷患严重国家的40名学员进行了扫雷技术、实施方法和组织作业程序等内容的培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中国政府认为,解决地雷滥伤无辜平民问题,应采取限制地雷和扫雷并举的办法。新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如能得到广泛的参加和有效的执行,地雷的滥用和控制问题就可以得到圆满解决。就解决人道主义关切而言,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和最有实效的措施是扫除遍布全球的遗留地雷。
常规武器转让登记和小武器问题
中国从1992年到1997年参加了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然而,自1996年起,个别国家无视联大有关决议的规定,开始在登记册中以所谓“脚注”形式登记其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情况。向台湾出售武器显然不是主权国家间的武器转让,而是侵犯中国主权、干涉中国内政的行为。有关国家的上述做法违反了登记册记录主权国家之间合法的武器转让的特性,导致登记册的政治化,严重损害了登记册的完整性和权威性。有鉴于此,中国被迫从1998年起暂停参加登记。中国希望有关方面立即采取切实措施,纠正上述错误做法,恢复和维护登记册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中国积极支持国际社会为解决小武器问题所作的努力,赞成采取必要的措施,打击小武器领域非法活动,防止小武器的扩散及过量积累,以减缓有关国家的武装冲突和动荡,遏制恐怖主义和贩毒活动的进一步蔓延。同时,中国政府认为,小武器本身并不是造成有关问题的根源,对于大部分国家来说,小武器仍是其保卫国防和维护社会治安必不可少的手段。解决小武器问题,应切实尊重有关国家的主权,兼顾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应影响各国合法拥有小武器并进行正常贸易的权利。
中国参加了1998年联合国小武器问题政府专家组的工作,支持于2001年召开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各方面问题的国际会议。中国还参加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委会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议定书”的谈判工作,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打击非法制造、贩运枪支的有组织跨国犯罪。
中国在小武器的生产、转让等问题上采取负责任的态度,有严格的法律和行政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对枪支和弹药的生产、运输、销售、配备以及进出境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对有关违法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